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简称CQC)近期对CQC-C0701-201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细则文件请见附件。
一、 修订的主要内容
(1)删除电动机-压缩机相关内容;
(2)0.2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修订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3)3.认证模式
增加:对于采用模式2获得认证的企业,同类产品再次申请时,可根据产品获证有效性免去初始工厂检查
(4)6.1.1 型式试验方案
增加:检测实验室信息,由认证委托人在认证申请时,根据自身情况在CQC签约实验室名录内进行选择,并经CQC确认。
(5)6.4 初始工厂检查
增加:6.4.5 实施方式:结合实际情况,可选择一定比例的企业以“双随机”方式实施。考虑因素包括:固定时间段(如每月)本地区该类产品申请认证的企业数量、专业检查员数量及级别、检查员所在地域等。
(6)7.1 获证后监督
增加:7.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原则上,对于A类企业,可采信其体系认证结果,降低工厂质保能力检查频次;对于B类企业,可采信其体系认证结果,工厂质保能力免于有关质量管理体系部分条款的检查。上述两种情况减免人日数不超过0.5人日。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采信应满足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3.1.2条款要求。
修订: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内容
(7)附录2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修订表格中例行检验引用方法的描述方式,以及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确认检验项目;
二、 具体实施要求
本次细则修订不涉及已颁发CCC认证证书的转换工作。
CQC-C0701-2017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包括以下产品种类: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电风扇;空调器;电动机一压缩机;家用电动洗衣机:电热水器:室内加热器:真空吸尘器;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电熨斗;电磁灶;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意调器具);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微波炉;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吸油烟机;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电饭锅;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