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汽车零部件强制性3C认证标准修订要求通知
时间:2022-02-17 14:0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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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企业须知:
2021年11月,国家认监委发布了TC11-2021-01技术决议(以下简称技术决议,见本通知附件),公布了一批修订的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强制性3C认证标准及执行要求。
为保证汽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2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修订了CQC-C11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
现将修订标准执行要求及其他标准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1、 新申请认证的产品需按照标准要求(含实施日期要求)进行认证。新修订标准的实施日期及补差试验要求见技术决议附件1。
2、 对于标准修订的情况,如果无新增试验项目,已获证产品无需再进行试验,可直接换发新版认证证书;如果有新增试验项目,需进行补差试验,通过试验后换发新版认证证书;对于新版标准实施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按新版标准重新进行确认和换发新版认证证书。
3、 已获证相关产品认证证书,自技术决议发布之日起,可继续使用1年。如标准已明确规定在生产产品实施过渡期的,认证委托人应在标准规定的日期前,依据相应标准完成认证证书的变更、换版工作;如标准规定的实施过渡期不足技术决议发布后1年的,认证委托人应在技术决议发布后1年内依据相应标准完成认证证书的变更、换版工作。企业可根据自身意愿,提前开展证书转换工作。
4、 对于在技术决议规定的各标准换版截止日期后,仍未完成证书换版工作的,CQC将暂停相应产品的认证证书,逾期三个月仍未完成证书换版工作的,CQC将撤销相应产品的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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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参考:
技术决议 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标准修订和新增文件
https://www.cqc.com.cn/dynamic/contentcore/resource/download?ID=41739
CQC-C11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
https://www.cqc.com.cn/dynamic/contentcore/resource/download?ID=41754
文章出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