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车玩具3C认证2020年12月4日实施细则修订
时间:2020-11-09 11:1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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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车3C认证新规定: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近期对CQC-C22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童车类产品》CQC-C2202-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玩具》进行了修订。
一、 童车3C认证CQC-C2201-2020主要修订内容:
1、 1.5 细化认证技术负责人职责;
2、 4.1 增加“注”,明确单批次产品定义;
3、 6.2.1.1 删除ODM、OEM生产者、生产企业要有玩具设计资质要求;删除提交质量管理文件清单及相关授权文件要求;
4、 7.2.1 修改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和婴儿学步车的送样数量;
5、 8.1 删除表5的工厂界定码表;
6、 11 明确获证后监督周期为12个月;
7、 11.2 明确一致性检查要求;
8、 11.3增加监督抽样要求;
9、 附件1工厂质保能力要求1.1.3删除技术负责人经认证机构考核要求。
二、 童车3C认证CQC-C2202-2020主要修订内容:
1、 1.5细化认证技术负责人职责;
2、 4.1 增加“注”,明确单批次产品定义;
3、 5.1.1 修改热源玩具、实验型玩具单元划分原则;
4、 6.2.1.1 删除ODM、OEM生产者、生产企业要有玩具设计资质要求;删除提交质量管理文件清单及相关授权文件要求;
5、 7.2.1 修改乘骑车辆玩具送样数量;
6、 7.4.1 修改型式试验期限;
7、 8.1 删除表8工厂界定码表;
8、 11 明确获证后监督周期为6个月;其中乘骑车辆玩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监督周期;
9、 11.2 明确一致性检查要求;
10、 11.3增加监督抽样要求;
11、 12.1 表9中塑胶玩具增加B类零部件“驱动机构”;
12、 附件1工厂质保能力要求1.1.3删除技术负责人经认证机构考核要求。
三、 童车3C认证实施要求:
本次细则修订不涉及证书换版,自2020年12月4日起,申请人需按照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申请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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