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座椅及头枕CQC标志认证(013004类别)认证要求变更通知
时间:2020-07-16 17:0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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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座椅及头枕CQC认证新要求:
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认证依据标准GB15083-2019《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下称“新版标准”)已于2019年10月14日发布,并将于2020年07月01日起正式实施,替代相应的旧版标准GB15083-2006。
现将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 自2020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的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须按照新版标准要求进行认证。
二、 对于2020年7月1日前已按旧版标准取得证书的座椅及头枕产品,企业须在2021 年7月1日前进行标准更新换版或转为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逾期未完成转换的CQC将予以暂停,超过暂停期3个月仍未完成转换工作的,将撤销相关认证证书。
a. 对按旧版标准获证的产品,须按GB15083-2019第5.3条(总成动态试验)要求补做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锁止装置和移位装置的强度试验;
b. 若已获证产品是依据GB15083-2006第5.3.1条(总成动态试验)要求进行的检测,可免做上述差异试验直接换版;
c. 若已获证产品,在整车CCC认证时已随整车一起按照GB11551-2014(正碰)(包括按GB/T 20913-2007(40%偏置碰)的情况)进行试验并且满足要求,也可免做上述差异试验。但认证委托人应补充提供当时的试验报告(复印件), 试验报告中的座椅型号须与证书一致;型号不一致的或无法提供试验报告的,须提供所配套整车厂关于GB11551-2014(或GB/T 20913-2007)试验时座椅配置的声明。
三、 送样时,座椅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原则上应提供与座椅相连的车辆车体(包括连接、固定等机械、电气附加装置);若企业不能提供车辆车体,可采用等效试验方法(第5.9条),但制造商应提供该方法等效性的证明文件,实验室须对该证明文件进行确认并作为原始记录保存,同时应在型式试验报告中按照ISO/IEC 17025的规定注明。
四、 GB15083-2019第4.11条款的试验项目不作为座椅产品认证的检测项目,相应项目在整车CCC认证时进行。
五、 对于2020年7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六、 各实验室应尽快向市场监管总局认证司和我中心上报新版标准检测能力更新的情况,并及时将通过新版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上报备案。
自公告之日起,企业可以按照新标准要求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具体事宜请与商通检测工程师联络!